《商标法》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在第六部分对地理标志的定义、通用名称等不予保护的情形、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水平作了规定。
依据德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通用属性的名称、标识或符号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虽然包含前款定义的地理标志或者由其演化而成,但已经失去了其来源含义并被作为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或作为表示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质、型号或其他属性或特征的标识或标记,都被视为具有通用属性。例如“法兰克福”香肠并不必然来自法兰克福这个城市,因为该术语仅仅描述了一种香肠。“汉堡包”也只是指代一种面包夹肉的食品,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产于德国北部城市汉堡。除此之外,“虚幻标识”也不能被视为地理标志。此类标识或许含有地理名称,但公众显然明白该地理名称并非原产地,它仅仅揭示了产品的某些特征。例如“南极洲电冰箱”或者“勃朗峰自来水笔”。《商标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种水平:a.防止误导性地理标志的保护。如果某种名称、标志或标记适用于不同来源的货物或服务上,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则此地理来源标志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货物或服务上。b.对具有特殊品质的产品或服务地理标志的保护。该条文规定如果地理来源标志标示的产品或服务标明了该产品或服务的特殊属性,则只有具备此类属性或品质的商品或服务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例如,苏格兰威士忌要求酒在酒窖储藏三年以上,若威士忌酒在酒窖储藏未达三年以上,则使用“苏格兰威士忌”这一标志将被视为是非法的。c.对具有特殊声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该条文规定如果地理标志享有某种特殊声誉,则不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将该标志使用于来自其他产地的商品或服务上,倘若这种使用会不合理和不正当地利用该地理标志或其显著特征或对其造成损害。例如,为推销矿泉水而使用“矿泉水中的香槟”这一标语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可能导致淡化“香槟”标志的驰名声誉的危险。